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招考简章》的相关规定,现对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体检和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由招录单位所在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二、人员范围
参加我区基层政法机关2011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考试,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
三、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在各盟市党委组织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盟市党委组织部会同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进行。
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时间、地点
体检和考察工作须于12月底前完成。
体检具体时间、报到地点由招考单位所在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后确定;考察工作将于考生体检合格后进行。考生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附后)。
五、相关要求
1、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公务员体检、考察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严肃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考生和工作人员有违反相关纪律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考生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或“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两张二寸免冠照片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时、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按简章规定进行递补。
3、因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电话号码有误、电话号码变更或电话无法接通等原因,导致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而影响考生进行体检、考察和递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并按简章规定办理。
监督举报电话(传真):0471-4818499
附:各盟市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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