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节预习辅导(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征收范围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解释:
①非企业单位也可视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②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法人下设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不是纳税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提示: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2007年)
A、股份有限公司
B、合伙企业
C、联营企业
D、出版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B、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解析: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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