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实务复习提要(4)
来源:学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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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2 1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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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休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外部责任:《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分包制度: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的承接: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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