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强化练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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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9 17: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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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云南成人高考大专-本科报名简章

【经济师培训】【建造师】 【法考】【技能证】【教师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身体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4.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张某在教室吸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7.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9.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0.C【解析】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11.A【解析】首先,小明属于未成年人,虽然父母离婚,然而其父母双方仍然对小明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12.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13.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的活动,预防和制止其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

  14.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5.D【解析】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二、材料分析题(答案要点)

  1.(1)不合理。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明“太淘气”“在学校打架数十次”,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人相关学校进行矫治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小明可以通过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1)从法律的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学生们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对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当耐心地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包括那些犯了错误的学生,只有“教育权”,而无抛弃、勒令离校、限制上课等“处罚权”。

  (2)从教育学的角度说,初二学生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对于事物认识的不完善、不深刻,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够强,基于这样的身心特点,犯错误、违反校规校纪是在情理之中的。如果学校都以开除、限制学生上课等简单的方式处罚学生的话,那么,教育既无艺术,也无科学可言了。虽说教育不是万能的,但学校未经尝试其他教育方法便急于处罚学生,显然不合情理。

  3.(1)上述材料中学校和教师的做法是违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王某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学校没钱发工资让学生交钱本身就是违法的,停学生的课更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材料中四位教师没有领到工资就对王某轮番打骂惩罚,并要求其给钱才能上学,这既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又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材料中,学校强令收取学生的钱给教师发放工资,这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免费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应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有收取的费用,并依法对该校校长等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4.(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材料中吴老师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人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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