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11.FOB: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了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承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2.CI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卖卖合同。
14.要约:要约又称发价、发盘,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15.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接受按此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
17.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的占有买来的货物。
18.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19.补救: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20.国际货物运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1.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22.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约定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2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2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5.票据: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26.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受票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7.托收:是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28.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让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29.信托收据:是指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的,表示愿意以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银行保管和处理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并承诺货物处理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或代收行暂为保管的一种书面文件。
30.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31.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32.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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