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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警申论模拟试卷及答案:治理酒后驾车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

  1.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近来,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案、惨案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43岁的男子张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mg/100ml。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司机孙某死刑。孙某长期无证驾驶,2008年12月14日,他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9年8月3日,原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傅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傅某于2009年7月16日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单位面包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在逃逸中又接连肇事,先后致3人死亡、8人受伤。

  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杭州一辆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将一名女子撞出30多米远,该女子经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死亡。肇事者魏某有10年驾龄,据医疗机构抽血检测,他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09年8月5日18时许,鸡西市男子张某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续撞倒多人,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还有许多伤者为皮外伤。

  3.最近一段时间,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精,已成为越来越凶的“马路杀手”。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合肥市已有8人丧身“发酒疯”的车轮下。

  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人的触觉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饮酒还使视力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还会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视而不见……资料表明,人在微醉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的几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对生命的敬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而酒后驾车,则是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和肆意践踏。近年来酒后驾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与私家车的激增不无关系,但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安全教育的缺失、执法管理的缺位,以及现行法律的缺憾,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杜绝酒后驾车,减少生命悲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树立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非常必要。长期以来仅靠交管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的局面应当打破,政府、企业、学校、社区乃至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逐步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关键。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酒后驾车司机无处遁形。对酿成生命悲剧触犯刑律者,则要依法严惩重罚。

  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加快完善和健全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惩戒的可能性;还有必要探索部门和单位联动机制,比如将酒后驾驶纳入单位内部考核的办法,就值得尝试。

  总而言之,对付酒精这个“马路杀手”,必须从源头着手,综合治理。

  4.酒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酒后驾车,一种是醉酒驾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属于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2009年处理的几起恶性酒后驾驶案来看,肇事者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反映了法律界对酒后驾驶造成恶性后果的认识在深化,处罚在加重。

  有关专家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

  不久前,成都有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立法建议书》,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并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他们还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5.近日,公安部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议,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等展开了探讨。

  酒后驾驶仍然屡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处?专家们认为,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多数专家认为,鉴于酒后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新增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

  有学者认为近几个月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关注度较高,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应该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还有专家分析,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刑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相对而言修改司法解释则简便易行。专家普遍建议适当修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

  6.我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者,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撞死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  

  国外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在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7.将醉酒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这也意味着醉酒驾车者很可能今后从银行贷不到款。不过,这一计划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质疑:醉酒驾车是应该处罚,但跟信用有什么关系?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表示,这两者之间关系不大,而且酒后驾车的记录数据庞大,短时间内也很难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的市民李先生说:“酒后驾车跟信用有什么必然联系呢?比如说我的信用卡、房贷都是每月按时还款,从来没有拖欠过,酒后驾过一次车,并不代表我的信用就不好啊。再说,很多有钱人根本就不需要贷款,你把两者联系起来又能起到什么震慑作用呢?”

  市民陈先生表示,酒后驾车跟保费费率挂钩还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酒后驾车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现酒后驾车就应该上浮保费。不过,酒后驾车跟信用好像是没太大联系,“这事,恐怕得跟银行商量吧?”

  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主要收录的是信用卡、房贷、公积金等银行还款记录,今后还将录入水电煤气等费用缴纳情况,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不过,酒后驾车和信用好像没有太直接的联系。

  当然,也有市民表示,酒后驾车并非跟信用无关。“按我的推论,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之基础有二,一是理性,二是诚信。喝醉了酒还要开车,并自信能够安全行驶,这是对理性的毁灭;不管最终是否肇事,你醉酒开车就是一种危险犯,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依照社会契约,你应该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命权,此刻,你的自负和冲动压倒了你立约之时的诚信。”市民孙先生表示,由此而言,醉酒驾车的劣迹演变为个人信用单上的污点,可以视为一种“附加惩罚”,就像让某些醉酒的司机做30到90天的义工。

  8.酒后驾驶,说到底是个人违法行为。酒后驾驶之所以依然大量存在,从处罚层面来说,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对酒后驾驶的标准认定不清晰,何为饮酒,何为醉酒等等,检测和认定的科学性都还不够;其二,对酒后驾驶,乃至其他各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在操作层面还很不规范,弹性很大,很多人靠关系找找人就能消去违章记录免予处罚,客观上造成了更多人的侥幸心理。所以要严打酒后驾驶,首先应该从健全法规和加强执行力两个方面入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一时的专项整治行动。

  另外,处罚只是一个方面,减少酒后驾驶,更应该重视教育、预防层面的工作。笔者5月份到南通出差,了解到当地一项规定:如果你由于合理原因(包括饮酒)不能驾驶,在市区范围之内,你可以请求任意一位交警将车开到指定地点,交警不得拒绝。笔者初闻此规定大为惊讶,与常见的一味处罚相比,这是何其人性化的举措!

  当然,各个城市情况不同,该办法未必具有普适性。可是,交警不但负责送车,还得自己打车返回,这样的要求放在哪个城市,实施起来不需要很大人力财力?但事实上人家做到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什么方法治理酒后驾驶又并不重要,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从群众出发,以民生为本。反过来说,只要能坚持以民生为本,多一些人性化的创新和智慧,不光酒后驾驶,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又何愁不会上层次、上水平呢?

  9.杭州向左,天堂向右。近来一连串恶性交通肇事血案,让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如此认真地思考“酒后驾车”,它已经越来越和每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越来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融为一体。无论是管理部门的自我检视、积极行动,还是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公民建言,这种公力与私力救济的互动,都说明如何面对汽车社会的善治之路已经启程。

  在这一互动中,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制度成为最大呼声和共识,这一思路是对的。汽车社会来得太快,而国民安全、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制度建设太慢。无论是立法调研、修订和细化标准,还是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都是很好的思路和政策取向,也能很好地弥补不足。但这种“制度创新”是否真的那么不可或缺?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有评论所言:“现行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不可谓不严厉,只要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感到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感到后悔从而引以为戒。”但除却血案发生后一阵风般的运动式执法会揪出一批“倒霉蛋”,这已足够严厉和具有震慑力的制度资源在平日基本上被闲置。

  笔者所在城市也正处在“严查”期间,由于“风声太紧”,很多朋友、同事包括单位的司机,最近都不敢喝酒了,因为大家都会算这笔账:为了几杯酒而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2000元罚款,太犯不着,不值得。大家还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想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风头一过,小酒照喝,小车照开。显然,按民间这种逻辑,如果仅是运动式执法,仅有几个“风头”,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如同中彩票甚至小到接近于0,那即使酒后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纳入刑法,又能怎样?将来还不是可能又被束之高阁?

  10.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统计显示,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2008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面对严峻现实,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整治酒后驾驶?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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