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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考试矿业阶段精选题及参考答案六

  二、案例题

  1、背景:

  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3月6日于某业主(甲方)签订了一项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甲方于3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3月16日,竣工日期为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一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后,如期开工。

  该工程如期开工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为部分设备搬迁,甲方拖延至3月17日才提供出全部场地,影响了工作A、B的正常作业时间,使该两项工作的作业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8个工日;工作C未因此受到影响。

  事件2:乙方与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某种机械于3月27日进场,但因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29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实际作业时间增加1天,多用人工7个工日。

  事件3:在工作E施工时,因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时间增加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其他费用增加1.5万元。

  事件4:工作F是一项隐蔽工程,在其施工完毕后,乙方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检查验收要求。但因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到现场检查验收,承包商自行检查进行了覆盖。事后甲方代表认为该项工作很重要,要求乙方在两个独立检查的部位(部位a和部位b)进行剥离检查。检查结果部位a完全合格,部位b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扩大剥离检查范围6个工日,其他费用为1000元;部位b的剥离、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其他费用为1.2万元。因部位a的重新检验和覆盖使工作H的作业时间延长1天,窝工4个工日;因部位b的重新检验和处理与覆盖使工作H的作业时间延长2天,窝工8个工日;

  其余各项工作的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情况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 乙方就能否就上述每项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试简述其理由;

  2. 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天数为多少天?

  解析:

  1.问题(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迟进场属于乙方因承担的风险;

  事件3: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但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甲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而因此增加的作业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工程的总时差(10天)

  事件4:能否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应视a、b两部位所分布的范围而定。如果该两部位属于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查单元范围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均不予补偿;如果该两部位不属于同一个检查单元范围,由部位a造成的费用和事件损失应予补偿,由部位b造成的费用和时间损失不予补偿。

  2.问题(2)

  1)实际施工天数:

  通过对网络计划图的计算,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为①→②→③→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3天。

  2)可补偿工期天数和工期奖罚天数,分A、B两种可能情况处理:

  A.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与覆盖不予补偿时,将网络图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亦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工期为40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40—38=2(天)

  工期罚款天数为43—40=3(天)

  B.工作F的重新检查、处理与覆盖应予部分补偿时,将网络图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亦不变(仍为①→②→③→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

  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41—38=3(天)

  工期罚款天数为43—41=2(天)

  2、背景:

  某基坑开挖工程,合同挖方量为7000m³,直接费单价5.2元/m,综合费率为直接费20%。按经甲方批准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乙方租用一台1m³的反铲(租赁费550元/台班)开挖,6月11日开工,6月20日完工。施工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1:因反铲大修,晚进场1日,造成人员窝工10工日;

  事件2:遇未预见的软土层,接工程师6月15日停工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工日,6月19日接工程师次日复工指令及开挖加深1.5m设计变更通知,增加挖方量1400m³;

  事件3:6月20日至22日遇百年不遇的暴雨,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30工日;

  事件4:6月23日修复暴雨损坏正式道路用工30工日,6月24日恢复挖掘,至6月30日完工。

  问题:

  逐项分析上列事件,乙方是否可向甲方索赔?为什么?如可索赔,各可索赔工期几天?可索赔费用多少?(假设人工单价25元/工日,管理费为30%)

  解析:

  事件1:不可索赔,属承包商责任。

  事件2:不可索赔,遇未预见的地质条件,由甲方承担;可索赔工期5日(15~19日),用工费15×5×(1+30%)=487.5元;机械费550×5=2750元。工程师指令变更设计加深基坑,可索赔,其工程费为1400×5.2×(1+20%)=8736元。

  事件3:因大暴雨停工,属不可抗力,工期顺延;不可索赔窝工费。

  事件4:可索赔,修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甲方承担;可索赔工期1日,人工费30×25×(1+30%)=975元;机械费550×1=550元。

  3、背景:

  某矿井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遇到了如下几种情况:

  1.3月1日,在施工运输石门时,遇到原地质资料提供的断层破碎带,并发生严重屋顶,造成施工单位增加施工费用支出30万元,影响工期15天。施工单位在3月15日处理完冒顶事故后,向工程师提出了索赔。

  2.在施工下山时,5月1日遇到地质资料提供的含水层,工程师认为该含水层不会造成大的事故,遂指示施工单位强行通过,结果导致涌水事故,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50万元,影响总工期30天。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经理休假30天,回来后,项目经理提出了索赔。

  3.8月1日在施工顺槽时,由于遭遇地质资料未提供的断层,使得煤层上移,重新找到煤层后,影响工期10天,施工单位额外支出费用30万元。施工单位在找到煤层后,立即向工程师提出了索赔。

  问题:

  1. 分别分析几次事件中的索赔是否成立。

  2. 试述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解析:

  1.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为该地质状况是在预先的地质报告中提供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报价应该视为已经包含处理该不良地质情况的费用。

  事件2索赔理由成立,因为是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工期损失,但是索赔却不能成立,因为索赔意向超过了28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

  事件3的索赔成立,因为是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损失,而且该特殊断层并未在地质报告中标注。

  2.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

  (1)首先由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矿山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此事件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以后承包人将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2)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以判定索赔是否成立。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包括: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和补偿额。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核查同意补偿后,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额度不一致。主要原因有:对承担则事件责任的界限划分不清或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合同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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