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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攻略: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归纳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

    (一)无意中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提供非鉴证服务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受到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

    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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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上述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独立性:

    1.以往向该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本守则有关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之后尽快终止本守则不允许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3.在必要时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管理层职责

    (一)管理层职责的界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

    3.对交易进行授权;

    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

    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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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承担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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