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进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外经贸委为发证机构。 |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消耗臭氧层(47个10位数海关编码;在京央企由配额许可证局发证、其他由各地外经贸委商务厅发证。) 重点旧机电产品(11类8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不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均不得擅自更改; 4、均实行“一证一关”,“一批一证”;若是非“一批一证”则最多使用12次; 5、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为5%,原油、成品油溢装数量不超过3% ★6、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需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7、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管理(具体见教材的相关内容) |
出口许可证 | 同上 | 同上 | 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超标、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见附录1; (办理程序见附录2)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配额招标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申领程序同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相同;出口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应先申领出口配额,并向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列入《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 |
自动进口许可证 | 同上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
1.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分为三个管理目录(具体见教材第68页的相关内容); 2.免交证的情况:A.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B.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C.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D.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E.进入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 ★F.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G.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
1.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内有效; 2.实行“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管理但不超过6次 3.大宗、散装货物溢装5%以内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3%免证。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 |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 ②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见教材第66页; www.Examda.CoM 办理程序:66页 |
1.进口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2.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 3.有效期一年,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4、不得买卖、涂改、转让、伪造、变造;不得更改证面内容。 5、进口许可证:进口商=经营单位,收货人=收货单位 6.出口许可证:出口商=经营单位,发货人=发货单位 |
废物进口许可证 | 环境保护部 | 环境保护部 | 1、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
1、应提交: A.废物进口许可证; B.入境货物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 2、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废物一律不予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3、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
证件名称 |
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管理范围 |
报关规范 | |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
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 |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受理申请;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改委受理申请; |
小麦、稻谷、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
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报关手续; 2、“一证多批”制,有效期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3、配额证的申请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30日;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受理申请; 其余(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改委受理申请; |
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
商务部 |
商务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
尿素、磷酸氢二銨、复合肥等3种农用肥料 |
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2、商务部在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 申请单位应在10月15日至30日向商务部提出配额申请。 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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