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师〔2016〕10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18〕5号),现就做好2018年秋季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2018年秋季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的对象为:未参加2017年首次注册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2017年入职的符合注册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2份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材料提交给学校进行确认。
(二)学校审核
申请人向任教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教师身体状况、师德表现、任教年限、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拟定符合注册教师名单,并在校内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由学校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注册相关手续。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按照教师任教学校的管理权限,县(市、区)学校的教师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市局直属学校的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初审、复审。首次参加注册的人员须在上一学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任务。
(四)注册完成
注册完成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通过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根据《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暂缓注册。
三、注册运用
(一)暂缓注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所在学校签订试聘合同,可以试聘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由聘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二)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在高学段任教者,可以按照试聘人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其评聘教师职务(职称)的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评聘教师职务(职称)。
(三)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在低学段任教者,按任教岗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组织实施
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和注册程序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1月1日—11月7日,注册教师网上录入信息,打印申请表格,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
11月8日—11月15日,学校查验资格证书,审核申请表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制作申请注册人员名单;完成公示并确定予以注册教师名单;
11月16日—11月23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申报初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11月24日—11月30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申报复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12月1日—12月21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申报终审并给出注册结论。
五、其它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发生此类情况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所在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二)教师资格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三)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在注册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政策问题可咨询温州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人:阮秋妹,联系电话:88635502;注册系统管理问题可咨询温州市教师教育院,联系人:胡流芳,联系电话:88135682,邮箱594830255@qq.com。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学校教师资格注册人员名单
关于开展2018年秋季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doc
温州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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