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介绍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执业药师报名时间
目前2021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还暂未公布,参考2020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 预计将于7月底-8月初开始报名; 请各地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更新的关于执业药师考试介绍中的报考条件说明可知,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报名条件:
一、报考全科(四科)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免试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
执业药师考试时间
人社部发布了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23日-24日, 2020年北京执业药师考试将并入2021年开考。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14:00-16:30 |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效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执业药师考试题型
2021年执业药师各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题均为1分,满分为120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用标准化客观性试题。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设定问题背景;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设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2021年国家执业药师考试试题分为A型题(最佳选择题)、B型题(配伍选择题)、C型题(综合分析选择题)和X型题(多项选择题)四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执业药师考试大纲
2021年版执业药师考试大已公布,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每5年大修一次,由于2020执业药师大纲刚刚发生大幅修订,因此2021年的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总体延续去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做了细枝末节的小修。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汇总 | |
科目 | 考试大纲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考试大纲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考试大纲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考试大纲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考试大纲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考试大纲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考试大纲 |
药事管理与法规(暂未公布) | 考试大纲 |
执业药师考试教材
在2021年1月11日,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已经正式上架了2021年版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用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编写、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2021年执业药师新教材变化对比汇总 | ||
科目 | 教材简介 | 变化对比变化对比详情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药事管理与法规(暂未公布) | 教材封面 | 查看变化对比详情 |
执业药师成绩查询
每年执业药师考试会在10月份举行,一般情况下,成绩会在考后2个月左右(12月下旬)进行公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业药师合格标准进行制定,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执业药师考试成绩。
合格标准
根据人社部的发布的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可知,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学类、中药学类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72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20分)。
执业药师成绩管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四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例如:报考全四科的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药事管理与法规与药学专业知识二的考试成绩合格;那么该考生只需在其后三年期间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如药学专业知识一并未合格,取最近前三年合格成绩,即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合格,继续报考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及药学专业知识二即可,如此滚动。
执业药师证书领取
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社部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执业药师合格证书一般在考试次年4-5月份开始陆续发放,各地区证书领取时间有所差异,有些快有些慢,如有相关消息网校会及时公布。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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