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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1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社部、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 36号)的相关要求,为更好的服务我省执业药师,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将于近期组织2021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网授报名时间: 2021 年7月17日- -2022年6月17日;

  网授学习时间: 2021年7月17日-2022年7月17日;

  面授培训时间:待定,另行通知。

  二、参训人员

  四川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三、培训内容

  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2021 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各施教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围绕“药学知识”、“药学技能”、“药事法规”、“药学信息化”、“药学新进展”、“临床知识”、“人文素养”、“经营质量管理”八大课程模块为中心,制定科学、实用、有效的继教培训课程体系。

  四、培训要求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 36号)的相关规定,执业药师从《执业

  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的次年起,应每年参加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学习为60学时(计20学分), 公需科目学习为30学时(计10学分)。

  五、施教机构

  2021年6月,在四川省药监局监督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招投标机构对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施教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最终遴选出了两家符合要求的施教机构承担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管教分离。遴选出的施教机构如下:

  (一)四川中科信息技术专修学院;

  (二)北京金航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六、学习方式及流程

  (一) 2021年继续教育:

  (1)申请入会: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或关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公众号(四川执业药师圈)→点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入口”→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报名”→2021年度继续教育报名→申请入会、自愿入会(入会可免费进行当年度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缴纳会费→自由选择任一施教机构平台→选择课程→进行学习→完成考核→打印学分。

  (2)非会员: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http://www.sclpa.cn)或关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公众号(四川执业药师圈)→点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入口”→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报名”→2021年度继续教育报名→不愿入会→自由选择任一施教机构平台→选择课程→在线缴费→进行学习→完成考核→打印学分。

  (二)补修培训:

  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官网( htp://www.sclpa.cn)或关注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公众号(四川执业药师圈)→点击“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报名入口”→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

  理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报名”→补修培训→选择年份→自由选择任一施教机构平台→选择课程→在线缴费→进行学习→完成考核→打印学分。

  七、考核与学分授予

  在线考核合格后,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授予相应继教学分,学员可登录四川省执业药师继教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学分查询及打印,此学分证明全国范围内有效。

  八、收费标准与发票

  (一)协会会员,会员费为180元/人/年,由协会收取。

  协会免费为会员提供当年专业科目与公需科目学习,并向会员提供财政部门开具的会费票据。

  (二)非会员专业科目培训费用为200元/人/年,公需科目免费,由施教机构收取,并向学员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三)补修培训(会员、非会员),培训费用为210元/人/年,由施教机构收取,并向学员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普票。

  九、其他事项

  (一)同时取得药学和中药学执业药师资格证的执业药师每年只需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二)过去已在协会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可在协会网站.首页的“学分查询”窗口,进行学分查询与打印。

  (三)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定点医院)工作的执业药师;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药学或中药学学历教育在读期间的执业药师,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经协会审核认定,可视同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授予本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四)请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

  原文地址:https://www.sclpa.cn/newinfo/xhdt_content.aspx?id=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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