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药师协会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执业(从业)药师: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5号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2019]12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原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以药学服务为核 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继续教育对象
执业药师(含2020年考试通过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三、继续教育内容
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涵盖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的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内容
学习内容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学时学分要求
全年要求90学时,30学分;
1、公需科目: 30学时(每学时时长45分钟),计10学分;
2、专业科目:60学时(每学时时长40分钟),计20学分。
五、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统一采取网授方式。
因更换系统,开网时间延后,预计在8月末完成,具体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请关注内蒙古药师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
原文地址:http://www.nmlpa.com/article/8317338f9bc62e89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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