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
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即自己的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则是平等、自由的。民法调整市民之间的民事生活关系,应该使之处于宽松的氛围,维护其意思自治。同时,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毌害他人”。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和私法相对应的是公法。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为公法。
人类在概念上区分公、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篡》中写到:“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民法应是私法。调整私法的民法观认为,对市民生活的调整应以民法的事前调整,任意性规范调整为主,建立当事人自由竞争的规则;事后调整和强制性规范调整是次要的调整手段;而行政调整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国家对民事生活不应干预太多。
三、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行政法多为强行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鼓励人们去创造理想的生活秩序,而禁止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则侧重于维持人们所创造理想的生活秩序。
确认民法是权利法,使全社会都意识到尊重和保护民众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防止国家利用国家权力不正当干预市场经济和市民的社会生活。
确认民法是权利法,在全社会确认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有利于在民众和政府官员中树立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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