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相对重要,容易出题)——与税务代理的范围结合起来学习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表明我国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
(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1.备案的时间与机构: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执业备案与非执业备案
(1)执业备案: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
(2)非执业备案: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法的委托,有权拒绝;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注册税务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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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规则类型 |
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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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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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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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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