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
在此办法出台之前的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发布《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此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容积率指标的三个更改条件。
《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即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办法》,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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