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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二期和合同价款(表6-1)
表6-1工期和合同价款
项目 |
内容 | |
工期
|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 |
合同价款
|
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
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
追加合同价款 |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 |
合同的计价方式 |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见表6-2 | |
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 |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
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表6-2)
表6-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
合同类型 |
计价方式 |
固定价格合同 |
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可调价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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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 |
成本加酬金合同 |
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 |
3.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表6-3)
表6-3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项目 |
内容 |
合同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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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
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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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
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表6-4)
表6-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当事人 |
义务 |
发包人 |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
发包人
|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件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某些偏僻地域的工程或大型工程,可能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则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通用条件的此项规定本合同不采用 |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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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 |
(二)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表6-5)
表6-5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项目 |
内容 |
监督方式 |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
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使用专利技术及 |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
2.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表6-6)
表6-6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项目 |
内容 | |
检验程序 |
承包人自检 |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
检验程序
|
共同检验
|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
重新检验
|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
3.施工进度管理(表6-7)
表6-7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 |
内容 | |
暂停施工
|
工程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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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施工的原因 |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 |
(1)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 |
工期延误 |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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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l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
4.设计变更管理(表6-8)
表6-8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 |
内容 | |
变更控制 |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
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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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 |
设计变更程序
|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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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样和说明 |
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求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 |
变更价款的确定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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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
原则 |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5.支付管理(表6-9)
表6-9支付管理
项目 |
内容 | |
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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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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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
程序 |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 |
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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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6.不可抗力(表6-10)
表6-10不可抗力
项目 |
内容 | |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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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 |
合同责任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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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 |
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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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 |
(三)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试车(表6-11)
表6-11工程试车
项目 |
内容 |
试车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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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
竣工后的试车 |
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
2.竣工验收(表6-12)
表6-12竣工验收
项目 |
内容 | |
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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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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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请验收 |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验收后的管理 |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 |
竣工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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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
3.工程保修(表6-13)
表6-13工程保修
项目 |
内容 | |
保修范围和内容 |
双方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约定保修的相关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 |
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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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 |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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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 |
保修费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4.竣工结算(表6-14)
表6-14竣工结算
项目 |
内容 | |
竣工结算程序 |
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 |
移交工程 |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 |
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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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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