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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施工合同管理

 

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年涉及本章内容的考题的分值大致在30分左右,这是考试的一个重要采分点。从比例上来看,这应该是全书九章中所占分值最高的一章,而且本章中所有的内容都很好出题,这就需要考生花很大的精力来学习。另外,考生在学习中不要求全,而要求精,因为考试中教材的内容不会都涉及。我们应该在学习中有的放矢,因为考生的时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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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1.二期和合同价款(表6-1)
表6-1工期和合同价款


项目

内容

 

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标准化合同协议书内仍要求填写合同价款。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填写在协议书内

追加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合同的计价方式

通用条款中规定有三类可选择的计价方式,见表6-2

 

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

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表6-2)
表6-2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


合同类型

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可调价格合同

 

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 
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的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件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 
可调价合同的计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增加可调价的条款,因此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 
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表6-3)
表6-3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项目

内容

 

 

 

 

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样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对于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做出的解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再按合同争议的方式解决

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表6-4)
表6-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当事人

义务

 

发包人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发包人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件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某些偏僻地域的工程或大型工程,可能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则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通用条件的此项规定本合同不采用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移交给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通时问和应满足的要求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样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件内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相关的内容

 

 

 

 

 

 

承包人

 

 

 

 

 

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属于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工作范围内包括部分施工图设计任务,则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承担设计任务单位的设计资质等级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和文件要求(可能属于施工承包人的设计分包人)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专用条件内需要约定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和时间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工作位置和要求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设施名称、要求和完成时间 
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内容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专用条款内约定需要保护的范围和费用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专用条件内需要根据施工管理规定和当地的环境保护法规,约定对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二)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表6-5)
表6-5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项目

内容

 

监督方式

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工程师对质量标准的控制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达到或超过约定标准的,给予质量认可(不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时,则予拒收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

 

不论何时,工程师一经发现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均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是否合格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使用专利技术及 
特殊工艺施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若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施工,应首先取得工程师认可,然后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不论哪一方要求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一旦发生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时,由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表6-6)
表6-6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项目

内容

检验程序

承包人自检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检验程序

 

 

共同检验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样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施工进度管理(表6-7)
表6-7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

内容

 

 

 

 

暂停施工

 

 

 

 

工程师指示

 

 

 

(1)暂停施工的原因 
1)外部条件的变化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3)协调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

(1)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l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查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设计变更管理(表6-8)
表6-8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

内容

 

变更控制

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施工中承包人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允许对工程设计随意变更。如果由于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程序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样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求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样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变更价款的确定

 

 

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原则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支付管理(表6-9)
表6-9支付管理


项目

内容

 

调整合同价款

 

 

原因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程序

发生上述事件后,承包人应当在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6.不可抗力(表6-10)
表6-10不可抗力


项目

内容

 

合同管理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合同责任

 

合同约定 
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转移风险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 
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在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 
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三)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工程试车(表6-11)
表6-11工程试车


项目

内容

 

 

试车的组织

 

 

(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于单机无负荷试车所需的环境条件在承包人的设备现场范围内,因此,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联动无负荷试车。进行联动无负荷试车时,由于需要外部的配合条件,因此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发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试车准备工作。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等。承包人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竣工后的试车

投料试车属于竣工验收后的带负荷试车,不属于承包的工作范围,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参与此项试车。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试车时予以配合,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试车组织和试车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竣工验收(表6-12)
表6-12竣工验收


项目

内容

 

 

 

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后的管理

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运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保管责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同时,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竣工时间的确定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合同约定的工期指协议书中写明的时间与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约定可以顺延工期条件情况后,经过工程师确认应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之和 
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期限,从开工日起到上述确认为竣工日期之间的日历天数。开工日正常情况下为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日期,也可能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延期开工,经工程师确认的日期

3.工程保修(表6-13)
表6-13工程保修


项目

内容

 

保修范围和内容

双方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具体约定保修的相关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竣工结算(表6-14)
表6-14竣工结算


项目

内容

 

竣工结算程序

承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移交工程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

 

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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