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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年涉及本章内容的考题的分值大致在3分左右。本章的主要采分点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人可索赔的条款以及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一)施工索赔的分类(表9.1)
表9-1施工索赔的分类


项目

内容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二)索赔程序 
1.索赔工作程序(图9-1)


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表9-2)
表9-2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项目

内容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报告,也就是说,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表9-3)
表9-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项目

内容

 

 

审核承包人
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判定索赔

成立的原则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对索赔报告
的审查

 

对索赔报告的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态调查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赔理由 
(4)实际损失分析 
(5)证据资料分析

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表9-4)
表9-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项目

内容

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与原则(表9-5)
表9-5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与原则


项目

内容

项目

内容

 

任务

 

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原则

 

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诚实信用

2.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与反驳(表9-6)
表9-6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与反驳


项目

内容

 

 

 

 

 

 

对索赔的审查

 

 

 

审查索赔证据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所谓有理,是指索赔要求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是否一致,受到的损失应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所造成。有据,是指提供的证据证明索赔要求成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

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对索赔的反驳

 

 

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 
(1)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3)事实依据不足 
(4)合同依据不足 
(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7)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9)损失计算夸大等

3.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表9-7)
表9-7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主要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延误发放图样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非承包人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业主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后续法规的调整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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