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五年以下)。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3、执行减刑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仅指自由刑,不包括财产刑和名誉刑;
2)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内;
3)对比刑法第78 条、第81 条,应对“执行”与“实际执行”包括的刑罚执行期有一清醒认知。
4、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适用减刑时,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以内。但是,有期徒刑的假释可以先行折抵羁押的日期。
5、假释只能适用一次,减刑可以多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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