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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大理州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和《大理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办法,把优秀人才吸纳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新补充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统一考试、竞争择优、公开招聘制度,并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范围、对象及条件

范围: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象:我州生源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未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符合安置政策未就业的退伍军人;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专业的州外生源毕业生也可参加报考。

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三)具备所报考岗位的基本条件;(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退役士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岁。

第四条程序及方法

(一)申报招考计划。年初各用人单位按照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三类岗位空缺及需求情况填报本单位当年度拟招考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县市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州人事局。申报招考计划要根据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缺岗情况实行对岗申报,定岗招考。

(二)发布《招考简章》。州人事局根据招考岗位情况和有关规定编制招考计划,确定范围、对象及条件,发布《招考简章》。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同级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

(四)笔试考试。根据招考计划、岗位数额和参考人数一般不低于1:3比例组织笔试(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可不受比例限制)。笔试科目由《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或技能知识》组成。报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统一由州人事局组织,考试内容和教材由州人事局指定。《专业或技能知识》考试内容和教材由州业务主管部门指定,考试工作由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主要测试专业知识和本岗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报考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测试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报考工勤人员岗位的主要测试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笔试成绩中《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占40%,《专业或技能知识》科目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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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确定招聘人员。以百分制方法计算,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占40%,《专业或技能知识》成绩占60%的合成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招聘岗位的人员。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少民族、妇女、残疾人以及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优秀毕业生”、受团级以上立功奖励的退伍军人。

(六)体检。报考县市属单位的由县市人事局组织体检,报考州级单位的由州人事局组织体检。若出现体检不合格的,以报考该岗位的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五条招聘人员审批。招聘为县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县市人事局报州人事局审批;招聘为县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报县市人事局下达增人计划,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同级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招聘为州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州人事局审批,招聘为州级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州人事局下达增人计划,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州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1年,期满后的有关聘任手续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新招聘的工勤人员试用期、熟练期为一年,期满按州人事局大人【2002】29号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退伍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第七条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推行统一考试、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招考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各部门承担具体实施任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别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学者、职工代表组成的7-9人的考评小组,负责考试考核测评工作,确保招考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进行。

第八条纪律监督。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招考政策,认真按程序办事,严格把关,严守纪律,廉洁自律,在法律、纪检、监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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