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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加强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以下简称企业培训师工作),保证质量,促进其迅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精神和《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全国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各相关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统一负责推动、协调和管理。 

  3、企业培训师工作按照属地化与行业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实施,各地、各行业须成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行业项目办),负责本地区、行业企业培训师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 

  4、本办法作为各地、各行业组织实施企业培训师工作的管理依据。 

  二、资格审核 

  5、各地、各行业必须按照《关于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44号)文件的规定,向部项目办提交开展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申请及试点工作方案,经部项目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本地区(行业)开展相关工作。 

  6、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填写《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申报表》,并汇同相关资料一并报至地方、行业项目办。地方、行业项目办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将总体情况报部项目办备案。 

  三、培训及师资管理 

  7、各地、各行业在组织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时,必须使用部项目办统一发放的教材;同时,助理企业培训师不得少于160标准学时,企业培训师不得少于220标准学时,高级企业培训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学员必须修满学时,才能参加由部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8、各地、各行业要及时将已批准的培训机构名单报部项目办备案,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跨地区、跨行业培训。如出现类似情况,将取消其该次培训人员获证资格,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给予处罚,直至取消该试点单位的试点资格。 

  9、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培训,必须由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企业培训师职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师资)的人员授课,每个试点地区(省)应配备满足工作发展需要的师资。对使用未获得师资资格人员授课,或伪造企业培训师师资资格的培训单位,将取消其当次参加鉴定的资格,并予以警告。若仍不改正,则责成地方、行业项目办取消该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10、各地、各行业要成立教学教研组,定期组织师资认真研读教材,探讨适当的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 

  11、师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但必要时部项目办可与各地(行业)项目办协商,统一调配使用各地、各行业、企业师资。各地(行业)之间相互调配师资时,须报部项目办备案。 

  12、地方、行业项目办应根据部项目办的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师授课质量考评办法,对师资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培训授课情况跟踪记录和培训质量综合考评等办法,对师资进行考评。凡连续两次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将由地方、行业项目办上报部项目办,暂缓聘用。 

  13、各地、各行业项目办应根据《标准》的要求,规定培训场所及设施条件,并要求培训机构成立教务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教务管理工作,以保证培训总体质量。 

  四、命题及考务管理 

  14、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考试试卷由部项目办统一组织专家命制,各地、各行业项目办按统一要求,负责安排本省、行业的试卷印制工作,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15、各地、各行业应组织专门的考评、监考人员队伍,提供相应的考试场地。理论知识、技能考试及综合评审的考评、监考人员的资格条件、数量、考生配比,以及考场大小、设施条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 

  16、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必须佩带监考证件并认真履行职责,填写相关材料。若发现违纪现象不予纠正者,将取消其监考资格。 

  17、各地、各行业项目办在组织考试时,必须严明考场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1)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和准考证应放在课桌右上角,以备接受检查。 

  (2)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方可离开考场。 

  (3)考生不准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准开始答卷。在答题纸上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5)如果试卷有字迹不清、缺页或错页等问题,可举手提问,但不得提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6)对以任何方式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者,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且两年之内不准参加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考试。 

  18、地方、行业项目办要成立阅卷组,严格按照阅卷程序阅卷。 

  19、凡当次考试不及格者,在本次考试结束后两年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否则重新申报。部项目办按50元/人的标准,收取补考费用。 

  20、考生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者,须向地方、行业项目办提出推迟考试或补考的书面申请,获批准后可顺延一次,凡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两年内将取消其考试或补考资格。 

  五、考生成绩查询与质疑 

  21、考生可通过地方、行业项目办查询考试成绩。自成绩下发一年内,如对成绩产生疑问,可要求成绩复核。理论成绩在当地复核,技能成绩通过地方行业项目办在部项目办复核,并由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不允许考生查阅试卷。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登陆中国职协网站(www.zhongguozhixie.com.cn)查询。 

  六、档案管理 

  22、各地、行业要将学员个人填写的报名申请表和其它资料整理并存档,部项目办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查。若培训单位自行更改或伪造学员申报材料,部项目办将予以严肃查处。 

  23、各地、行业必须将每期培训班的所有授课教师教案、课件存档,并报部项目办存档。 

  24、各地、行业必须做好企业培训师理论试卷的封存工作,封存期为两年。封存期过后,须将试卷销毁。 

  七、巡考和举报 

  25、各地、行业、企业在组织考试期间,部项目办将派巡考员监督考场纪律执行情况,各地、行业、企业必须认真配合巡考工作,以保证考试质量。学员如发现考试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可向巡考员反映,也可直接向部项目办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010-64205518 传真:010-64223184 

  八、附则 

  26、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具体要求,请依照《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 

  27、本办法由部项目办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培训师项目办公室
(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秘书处代章)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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