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郭惠良在市行政办事中心16楼B会议室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讨论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市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来料转三资过程中,已解除海关监管设备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会议明确,如果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并持有市外经贸局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文或《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补办备案登记表》,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
会议提出,按此方式转让的设备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核定价值后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会议明确,来料加工企业处置其不属于第(一)款规定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一般纳税人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会议明确,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已解除海关监管的设备,按设备转让交易价格与海关报关单价格差额的25%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转让交易价格低于海关报关单价格,则该项交易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来料转三资后计税方式问题
会议明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三资企业可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税务部门将严格按照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有关税款。
会议要求,转制后的三资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市场独立交易原则开展生产经营,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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