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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13年成人高考高起专、专升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总串讲复习资料

云南2013年成人高考高起专、专升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总串讲复习资料
考题解析
1、试卷结构及分数构成:
试卷分为第一卷及第二卷总分150分。
第一卷:为单项选择题40题(80分),判断题15题(30分),合计110分;
第二卷:为简答题24分,论述题16分,合计40分。
2、内容结构及分数构成:
   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第1—3章)约占76分
选择题约占11题22分
判断题约占11题22分
简答题约占2题16分
论述题约占1题16分
   法律基础部分(第4—6章)约占试卷64分
选择题约占22题48分
判断题约占5题10分
简答题约占1题8分
论述题约占0分
   事实政治部分(第7章)约占10分
单项选择题约占5题10分
3、答题注意事项:
   请考生务必谨记:
(1)在简答题及论述题的解答过程中,一定要审题,答题原则是问什么,答什么。阅卷不以答题文字多少给分,是以答案要点给分。
(2)答题过程中还要注意答案一定要有层次,也就是要有“1、2、3”。
4、复习注意事项:
   时间紧,任务重,在冲刺阶段希望各位考生把时间精力放到课后练习题的复习上来。课后练习的样卷可以不必复习。
5、我们总结出两套资料,一套是以练习题形式的,另一套是总结性的材料,你习惯以哪种形式记忆就使用哪一套,两套内容是重复的,望各位考生认真复习!
 
祝:各位考生考出好成绩!!!
(第二套)—书籍重点版
第一章 理想与信念

【本章内容摘要】

理想是指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之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理想的也正包括:超前性、时代性、层次性。理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理想、职业理想、道德理想和社会政治理想。
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和事物坚信不疑并对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社会政治理想。
信念是认识、情感和意志等成分的有机融合而成的统一体或“合金”。
信念是一种综合的精神状态。
信念的特征主要有:稳定性;多样性;亲和性。
理想信念对人生的重要作用体现在:(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2)支撑人生的精神支柱;(3)推动人生前进的动力。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思想体系,它要求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世界,遵循世界的客观规律来改造世界。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就是现时代科学的理想信念,是我们人生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的特点是:(1)现实性;(2)科学性;(3)崇高性;(4)
健全性。
我国各族人民现阶段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要求:一是要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二是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三是要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理想和现实是矛盾的,有区别的。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存在着内在联系。理想不等同于现实,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
实现理想信念的条件:(1)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2)要有奉献精神;(3)要有真才实学;(4)要有创新精神。
在生活实践中确立和践行科学的理想信念。
青年时期是确立理想信念最集中和最突出的时期。确立科学的理想信念离不开只是的学习和把握。科学的理想信念要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以对真理的认识为前提,并且要在社会实践的反复锤炼中铸成。只有在理性认识和实践基础上,才能确立简单的理想信念。
确立科学理想信念是一个亲身实践的过程。青年人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增强认识社会、了解社会和参与社会的能力。
青年人在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崇高的理想个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
其次,要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
再次,要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第二章  人生观与人生价值
【本章内容摘要】
所谓人生,是指人的生命活动的社会旅程。所谓人生观,即使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是人们的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具体变现。
所谓世界观就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根本观点或态度。
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相互关系是:(1)世界观包含人生观、决定人生观,为人生观的树立指出方向和途径,对人生观起着指导作用;(2)人生观对世界观的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
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包含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
人生观的基本特点是时代性、阶级性和相对独立性。
人生观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人生观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
人生观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科学的人生观。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目的;第二,把为人民的利益作为判断人生是非的标准和原则;第三,热爱人们,服务人民,关心人民。
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人生观;(2)在实践中锻炼提高;(3)学习工农群众的优秀品质。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事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指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人生价值的基本特征:(1)创造性;(2)社会性;(3)崇高性。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一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所做的贡献越大,他在社会中获得的人生价值的评价就越高。劳动和贡献的尺度成为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
要比较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社会成员人生价值的大小,除了要掌握科学的标准,还需要掌握恰当的评价方法,做到四个坚持:第一,坚持能力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第二,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第三,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想统一。第四,坚持机动与效果相统一。
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主要有:(1)社会历史条件;(2)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因素。
主观条件主要有:(1)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2)要树立与社会主导价值目标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3)要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为人民服务的本领;(4)要有坚强的意志品质。
实现人生价值的途径:(1)人生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2)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用辛勤的劳动创造人生价值。
第三章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本章内容摘要】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微信,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社会活动的总和。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能与能力。道德有多方面的功能,如调节功能、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等,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认识和调节两大主要功能。
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2)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3)道德能够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4)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5)道德能够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到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以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有:(1)科学性;(2)群众性;(3)实践性。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意义表现在:(1)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2)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3)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基本保证,是抵御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侵蚀的根本措施;(4)有利于清除封建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的腐朽思想影响。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五爱。”
道德规范是对基本道德要求进行的高度概括,是人们判别是非善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选择中应该怎样做与不应该怎样做的基本标准。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它是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正确对待生活、工作的道德要求,是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在实践中,各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是相互渗透、交叉并行的。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和倡导,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其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公民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再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利于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诚实守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
诚信是现代青年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诚信是现代青年全面发展的前提;诚信是现代青年成功进入社会的“准入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科学发展观、社会和谐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基础。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我们党汲取人类思想精华、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创造性提出来的,具有广泛而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价值思想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民族性、时代性、开放性的基本特征。
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和教育人民;第二,有利于增强中国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的凝聚力量,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昂扬斗志;第三,有利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第四,有利于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团结、引领团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法学基础理论与我国宪法、
【本章内容摘要】
法律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律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律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特点:(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5)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的原则;(6)过错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的特征包括:(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公民权利原则;(4)法制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形式组织政权机关来实现国家管理的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它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们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五章 民法
【本章内容摘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抛弃和转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利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全力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包括:(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债是按照合同好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债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生命、身份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继承是依法把死者生前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财产的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品创造者及作品的传播者对文艺、艺术和科学及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产生。
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
我国专利发明的客体包括:(1)发明;(2)实用新颖;(3)外观设计。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
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有:(1)实施权;(2)转让权;(3)许可实施权;(4)标记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有:(1)实施专利;(2)缴纳专利年费;(3)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特别规定的期间以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下列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第六章 违法与犯罪

【本章内容摘要】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违法由下列要件构成:(1)违法行为的客体;(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3)违法行为的主体;(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1)违宪行为;(2)民事违法行为;(3)行政违法行为;(4)经济违法行为;(5)刑事违法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司法制裁,分为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另一类是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从狭义上讲,法律监督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从广义上讲,法律监督是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1)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2)罚则相当的原则;(3)公开的原则;(4)公正的原则;(5)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6)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
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关于问题相互进行发问、询问、质证、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真实的过程。
救济程序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发现并纠正公安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的程序。
执法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应具备五个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应当对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具备三个条件。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刑法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法的具体运用,即刑罚的适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罚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法以及所判之刑是否立即执行的活动。广义上的刑罚适用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对某些服刑的犯罪予以减刑或者适用假释的活动。我国刑法从广义上来规定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法的具体运用主要分为:(1)量刑;(2)累犯;(3)自首和立功;(4)数罪并罚;(5)缓刑、减刑和假释;(6)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根据刑法规定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在刑法分则中依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归纳为十类罪。
犯罪的种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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