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让座拟立法
邢台女子在公交车上拒绝让座并打人、西安女孩公交拒让座遭老汉殴打、老汉要求女孩让座被拒后坐对方身上……诸如此类的现象频频出现,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
早前,郑州审议通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就拟规定,公交车乘客应主动让座位给老人、孕妇等,若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拒绝其继续乘车,并对拒不让座者罚款50元。
近日,《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尊老爱幼,在公交车上给老人、孩子、孕妇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种基本素质和涵养。在公共汽车上给特殊群体让座,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关于“让座”而引发的争议不断。然而,通过立法来规范让座这一美德,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提倡居民文明出行,但是不论是罚款还是拒载,都是用法律管道德问题的体现,不仅有违契约,也难有操作性。
社会道德的养成,首先要靠自律,还需要借助社会舆论、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外力的引导与激励,立法应是末位的选择。因此,营造良好的“让座”氛围,关键还是在于德育,不仅需要提升市民的让座之德,还应该在公交车上宣传感恩之情。如北京市在“让座日”推出首批“文明乘车,快乐让座”公交示范线路,倡导文明乘车的氛围。维持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法律与道德这两个车轮协同合作,二者应当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切不可让道德给法律“让座”成为常态。只有相信道德的力量,才能让点滴德育汇成江海。
救助人权益保护法规出台
四川达州市小孩扶起摔倒太婆反被讹诈;长沙鱼贩王培军扶起老太被反复索赔,最终无力赔偿服毒自杀;皋市司机扶老人被讹,后因大巴监控澄清事实;被扶汕头老人讹两名高三学生……近些年来,“扶人者反被诬陷为撞人者”的事件比比皆是,使得“做好人怕有后顾之忧”的风气蔓延开来。
2013年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将为好人好事行为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救助行为理应得到赞扬和支持。然而,由于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法规,助人者反遭被救助者误解甚至讹诈的事情时有发生,南京“彭宇案”等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人自危”的现象,而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发了全民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制定出台了《保护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鼓励和保障助人行为,阻止“见义不为”等冷漠行为的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催生社会文明。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对被救助者诬告添加举证“门槛”,又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的惩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和利他行为的保障机制,提供给人们更多向好、向善的信心和勇气。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保护规定》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助人的道德尴尬。除了法官判案的自身问题外,“诬陷好人”还有非常复杂的原因。有时部分老人在受伤后“诬陷”救助人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受其精神和生理状态影响,老年人在受到突然刺激后,容易发生遗忘,并产生出固执虚假记忆。此外,“证人保护”也是在规定出台后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单独的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切实落实证人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并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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