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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一章

  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2.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3.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

  答: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4.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答: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4)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7.哪些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答: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9.理解保证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

  答: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工程建设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这种保证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在工程建设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

  (1)施工投标保证。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商,一般有两种情况:1)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以便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2)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2)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都应与发包人协商,并通知保证人延长保证有效期,防止发包人借故提款。

  (3)施工预付款保证。由于工程建设施工中承包人是不垫资承包的,因此,发包人一般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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