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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青岛推政府购买服务新政

 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利于购买服务的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防止一些部门一边拿着财政资金,一边通过购买服务做“甩手掌柜”。

  购买服务要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据介绍,《意见》要求,购买内容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筛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验收时要求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同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并全程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意见》同时要求,要建立应急预案和追责机制、加强合同监管和履约验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承担对不合格承接主体实行淘汰退出的责任。要对各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实行平等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突出培育发展公益性、救助性、维权性、协调性的社会组织,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政策,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的推出,对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也有着积极作用。对现有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经审核不属于其职能范围的,原则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求事业单位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公开、平等竞争,分领域放开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准入的期限,倒逼事业单位改革。

  购买单位分三类 防止部门做“甩手掌柜”

  《意见》要求,按照优先安排保障和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原则,编制《青岛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实行两级分类,一级分类参照财政部最新标准,按服务受益对象分为3大类。二级分类共41项,其中我市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规划(2014-2016)中的11类基本公共服务全部纳入指导目录,为衔接政府采购,保留了2002年以来已纳入青岛市政府采购目录的14类服务。其他16类公共服务,从各地指导目录共有的事项中,结合全市调研情况筛选确定。

  购买服务目录强调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考虑市本级和区市级政府公共服务的差异,允许各区、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二目录中大部分事项目前由事业单位承担,需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其中,购买主体包括三类单位,一是各级机关,二是经费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三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此类单位如需借助社会力量,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但要经主管部门审核,防止一边拿着财政资金,一边通过购买服务做“甩手掌柜”。

  而购买对象则是在国家、省规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三类承接主体基础上,为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增加了事业单位,但需经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单位职责情况及预算确定,防止出现既购买服务,又养人办事“吃两口”的问题。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共分为六大步骤:一是筛选论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目录;三是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四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五是验收并支付费用;六是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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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购买服务“买得值”,《意见》要求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范围,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发挥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专家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作用,并建立应急和追责机制,事前针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减少风险损失,事中、事后对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的承接主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打破垄断市场准入方案 编写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采购目录

  为确保《意见》得到有效实施,青岛市财政局将组织市直部门按照《意见》的规定,对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且尚未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问责。

  青岛市财政局将分领域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方案、公共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分类制定各类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审核办法。同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采购目录,根据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构编制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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