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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2015年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

  凡已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职业(项目)均列入2015年鉴定范围,鉴定等级遵从职业标准或考核规范中关于资格等级的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等。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会同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市级统一鉴定由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其他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县)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鉴定日程安排,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执行。

  (二)全省统一鉴定日程安排,原则上与全国统一鉴定同期。其中,全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日期为:

月份 鉴定日期 省中心受理报名截止日期
3月  21、22日 3月4日
6月  13、14日 5月27日
9月 12、13日 8月26日
12月 19、20日 12月3日

  (三)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系指针对驻沈中省属企业职工、院校学生和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存有个性化需求的鉴定,包括通用职业鉴定、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专项能力考核等鉴定考评项目,具体日期为:

月份 鉴定日期 省中心受理报名截止日期
1月 24 1月7日
3月 28 3月11日
4月 25 4月9日
5月 30 5月13日
6月 27 6月10日
7月 25 7月8日
8月 29 8月12日
9月 19 9月3日
10月 31 10月14日
11月 28 11月11日
12月 26 12月9日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以及省本级非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统一确定为9:00—10:30,规定作答时间超过90分钟的顺延;采取智能化考试方式的时间为9:00—10:00。在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鉴定所(站)等执考机构要立即安排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业绩评价等考核、评审内容,在当日不能完成的可顺延直至完成全部鉴定考评内容。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高等院校在校生鉴定试点和监狱、军队等特殊群体鉴定视情况另行安排。

  (四)市级统一和非统一鉴定时间均由各市中心自行确定。

  三、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省厅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实行逐级鉴定考核。

  (二)对于符合其他条件的高等教育院校学生,一般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毕业学年申报三级技能鉴定。

  (三)对于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经查其所提供的为虚假材料,不仅取消其虚假年龄、学历信息更改资格,而且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

  (四)在省中心组织的资格条件复审中,如果发现各市(含绥中、昌图县)或团体申报机构初审不严格,通过伪造、编造、涂改证件、证明、档案等材料以获得鉴定资格的人员超过报名总量5%的,将取消其对当期所申报人员的申报或执考资格,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在2015年职业培训绩效考核体系中设置为否决项。

  四、申报方式及联系方式

  在组织全国(省)统一鉴定和有关非统一组织形式的鉴定过程中,申报方式分为团体和个人两种申报方式。

  (一) 团体申报

  各市(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和具有团体申报资质的中省属单位,须提交鉴定申请、报名数据、证明材料和鉴定实施方案等,按照省中心要求和规定方式向省中心申报。

  省中心联系人:王伟 陈娜

  联系电话:024-22955819 22955289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94-5号

  (二) 个人申报

  一般在居住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市级(含绥中、昌图县)鉴定中心申报,请拟申报人员持证明材料与当地鉴定中心联系。

  五、成绩发布和证书制作时限

  采取智能化考试方式的,鉴定成绩当场发布。采取其他考评方式的,省中心将在完成全部鉴定考评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鉴定成绩。证书制作和验印核发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经由申报或执考机构发放到参考人员个人。

  六、有关情况说明

  1、如遇法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调整。

  2、在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和审批过程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能力建设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各省属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核、考务安排等具体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省中心批准和实地检查无误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各鉴定考评职业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准备和各项工作计划执行的时间、地点、人员配备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工作安排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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