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领馆馆舍的不受侵犯表现为:(1)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情事。(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领馆的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单行的文件。领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1)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领馆为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2)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3)领事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
领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有行动自由及旅行自由。但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5.免纳关税和捐税。
领馆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领馆执行职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除捐税;领馆的公务用品免除关税及其他课税,但储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领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侨民会见和通讯,并有权探视受羁押的其国民。具体的程序及有关事项一般规定在有关的领事协定中。此外,领馆还有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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