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1)修理物品;
(2)打捞物品;
(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
(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
(5)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的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
(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4.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货物
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掌握)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统计。
2、海关统计数(重)量
(1)商品计量单位的规定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重量和数量应以海关查验放行的实际重量和数量为依据,对免于查验的,可根据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确定;
2统计的重量按净重计算;
3因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或因包装同商品价格相差不大,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统计。
4按贸易习惯,有关的单证只标明扣除内层直接包装后的净净重,可按净净重统计;
5以公量重而不是净重计价的,应按公量重统计;
6根据合同、发票等单证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可估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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