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1、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2、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了解,参见教材152页)
3、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5、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6、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四、监督管理(重点)
(一)
1、《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2、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4、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
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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