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
法制,通常作法律制度的简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则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执行和遵守的实际状况的总和。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法治,概而言之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或原则,但有关它的含义一直都存在不同的解释。古代西方也有人讨论过法治的含义,最有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近现代的法治主张源于西方,它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的君主专制提出来的,开始是为了限制王权,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则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资产阶级的法治有其特殊的含义。
尽管西方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地方都在于:把法治核心定位于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即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权力。
在我国,法学界对法治有很多阐释,现在最广为接受的是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解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应注意以下要点:
1.法治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我国的法治之法,是民主之法。
3.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
4.社会主义法治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秩序。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和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在各种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与法律的关系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至上性,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
2.在社会所有成员与法律的关系方面,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在国家机构管理权力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方面,对于国家机构管理权力的运用,实行法律没有授权即为禁止;对于社会成员则实行法律不禁止即为许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溯及既往追加负担的法律不得通过。
4.在司法权与其他权力方面,实行司法具有独立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概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和科学的立法。
2.严格的依法行政。
3.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4.普遍的守法。
此外,法治还要求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具有独立性,是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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