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一)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为正本使用的除外);
(二)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五)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八)特殊货运凭证免税——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输合同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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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项目 |
情况 |
贴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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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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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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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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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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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 |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
不再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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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数据 |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 |
免予贴花 |
(十)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纳印花税;
(十一)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十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等的重组业务。
(十三)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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