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中的冲突规范确定的应适用的外国法将是指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的冲突规范,因而也就没有反致产生的可能性了。但对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排除反致制度,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法这一规定则明确表明我国拒绝采用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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