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缴纳
(一)缴纳地点与方式(了解)
地点
属地纳税 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主管海关缴纳
进出口地纳税为主 指货物在没有海关的进出口地纳税
方式
向签有协议的银行办理电子交付税费的手续。
持缴款书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手续;
(二)缴纳凭证(了解)
1.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2.滞纳金的缴纳凭证: “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掌握)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
赔偿相应贷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
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掌握)
(1)海关发现多征税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征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税款和利息,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利息计算;利息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至。
(3)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以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4)海关应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
退税手续。
(5)退税在原征税海关办理。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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