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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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自然人 |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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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织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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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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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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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积极、消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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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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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财富 |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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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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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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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法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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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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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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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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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合法行为(等) |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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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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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法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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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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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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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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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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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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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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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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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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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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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法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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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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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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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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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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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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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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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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