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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法》第二章第二节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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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认定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二)资格条件

        (三)例外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的内容。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认定标准——销售规模的金额标准

1、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营改增”业务——应税服务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解释】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解释】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资格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例外规定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则中,有一般规定之外的例外规定,包括选择认定、不能认定两类。

1、选择认定

     (1)、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不能认定

    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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