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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点:突发事件的特点

 

无论是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还是劳资冲突,都具有下述特点:

(一) 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

1、意义:

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是突发事件的典型特征,但是这种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蕴涵着其内在的必然性。

2、特性细分:

绝大多数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潜伏的危险突然爆发的结果。不安全、不卫生等职业危害因素是劳动过程中各类物质因素以其固有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属性所含有的对人的危害性或危险性。此类危害因素的存在,仅仅表明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可能性,但并非一定造成重大事故,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防护手段和组织措施越发有效。因而,职业危害既具有客观现实性,又具有可避免性。职业危害的客观现实性表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必要性,可避免性则表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可行性。

3、诱发或激发条件:

事实表明,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转变为职业伤害特别是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必须具备一定的诱发或激发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

(1)劳动条件的不良状态、

(2)劳动组织的不完善、

(3)人们的错误管理行为与错误操作行为

(4)以及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不足和防护手段、方法的欠缺等。

4、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虽然表现为突发事件,但大量的事实表明,此类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在经常性的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是一系列缺陷和不完善的管理行为积累的结果。企业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因素或者潜伏于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之中,或者表现为生产组织、管理行为中的缺陷。但没有进行有效的预防,错误行为会使职业危害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5、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

例如一些矿难,其主要原因还在于人,“安全生产不到位”,主体依然是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人去执行,各类劳动安全生产制度要人去贯彻,整顿关闭不符合国家最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企业更要人去落实。这些执行、贯彻和落实工作,不仅需要认真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的行动,而且可能遇到麻烦、阻力甚至对抗。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某些政府官员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一些雇主以赢利为最大目的,漠视劳动者的生命,无视生产安全,这才是实质所在。

6、重大劳资冲突事件

与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一样,绝大多数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但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结果。我国的突发性事件较少地与集体协商制度联系在一起,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一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范围较广,又没有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或者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因为信息沟通、信息偏误导致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以致劳动关系双方冲突剧烈而引发群体性行为。这类行为的产生多数是被动的,并非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与雇主组织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因权益要求没有达到相应预期而进行的有组织、按照法律程序规范的产业行动。这类有组织的产业行动虽然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冲突的结果,但是由于有比较完善的产业行动法规,有比较完善的工会组织领导,产业行动并不具有突发性。而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多数还处于自发和无组织状态。

(二) 群体性

突发事件通常并不仅仅涉及个别劳动者,而是影响到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其他劳动者,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即使是个别重大工伤事故,也会影 响到其他劳动者的情绪。

集体劳动争议或团体劳动争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更是以群体性为其外在特征。

(三) 社会的影响性

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以及劳资冲突等突发性事件除可表现为一般劳动关系纠纷的形式外,有时还会以消极怠工、静坐、罢工、示威、请愿等无序形式出现,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超越事发地区,有的甚至造成国际性影响,绝不像一般民事纠纷那样,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争议主体之间。

在现代社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重大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动辄死亡数人、数十人,甚至导致死亡上百人的特大事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 利益的矛盾性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其实质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

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经营条件、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状况、劳动者的职业保障及生活有着直接的联系。

观察我国近年来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虽然具有利益冲突性的普遍特征,但是绝大多数群体性行为并不是以主张新的权利为目标,而是以保障基本劳动权利的实现为目标。

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其明确的目的性,不是为了所谓的“闹事”。

突发群体性行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通常并未超出基本保障的范畴,如基本生活费、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基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基本人格尊严等。

▲罢工

a.这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罢工行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b. 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

c. 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的事项为其目的。

d. 罢工的基本作用,是工会把它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来促使订立有利于雇员利益的集体合同。

e. 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对于集体合同已经规定的事项发动罢工是非法的。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过交涉、调解,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可订立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按照法定程序方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

f. 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通常是对国家机关或某些政治领域的矛盾表达一定的诉求,故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

【命题说明】

1、突出重点各种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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