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拓展双鸭山市与省内高校的人才交流合作领域,决定面向省内高校选聘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人数
黑龙江省内高校2015年、2016年、2017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在职研究生),共计19人(岗位及专业需求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须符合《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报名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吃苦耐劳精神,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应届毕业生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6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9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2 周岁(截止到 2017年 7 月 1 日)。
4.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现任或曾担任院(系)以上学生干部可优先考虑。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职务安排、管理及相关待遇
选聘人员直接确定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编制,试用期六个月,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通过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强锻炼和培养,加强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对符合条件、表现突出的,提拔到合适岗位任职;符合公务员选调条件的,及时选调到党政机关合适岗位,并作为年轻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和使用。报名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公选、竞争性选拔时,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一)本科毕业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二)硕士研究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4.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
(三)博士研究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4.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
四、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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