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题精华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1、订立劳动合同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时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主要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4.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规定:(1)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需付劳动报酬。
集体协商谈判的谈判技巧:
1~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几套方案,当工资谈不下来时,变休息休假、福利、补充保险等内容;
2~预计达到的期望一般要低于谈判时提出的目标,确保能实现期望值。
3~掌握好进退度,有进有退,每次妥协要通过集体讨论,适时让步。
4~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顺序,依谈判情况确定提交的材料。
5~当谈判陷入僵局时,可以采取让其他代表发言或体会等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之前应掌握如下的信息
1. 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品
2. 地区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3. 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
4.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7. 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8. 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工会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 3 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此外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自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具体如下:
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
并应当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利益争议
1~当事人协商。这是团体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当事人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是利益协调的惯例。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协调处理团体劳动争议的职能机构,日常工作机构是劳动争议协调。一般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三方原则,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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