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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挂证”整治全面排查的通知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治全面排查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9〕5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筑函〔2019〕11号)相关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起进入“挂证”整治全面排查工作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馈的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单中仍未整改到位、存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的人员和企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的各类投诉举报“挂证”行为涉及的人员和企业。

二、全面排查的工作内容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行为全面排查工作,相关部门需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重点排查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单中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同时在多个单位参保缴费的注册人员及注册企业。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督促企业整改。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督促本辖区有第三批社保存疑名单的企业在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及注销查询结果或社保整改证明。企业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异常注册登记。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也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资料要求申请注销的,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可申请将其注册信息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各地应予以受理并登记,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标记,标记时应附原因说明。注册人员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见附件2。

(三)非“挂证”人员登记。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六类情形人员,应将其一并列入企业整改报告中。各地应予以受理并登记,定期将证明材料汇总并填写《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标记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寄送至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由省注册中心审核后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标记。通知辖区内企业或注册人员须于6月30 日前向地市主管部门提交《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标记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福建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等证明;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

逾期未提交《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标记申请表》申请登记的,将视为“挂证”行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核实处理。

(四)处理信访投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5)需做好举报“挂证”行为的信访工作,及时予以受理登记,并分别向其注册单位及实际工作单位调查核实取证,将处理意见随同“挂证”核查材料一并报送省注册中心汇总。

信访投诉件中,举报人需提供其真实联系方式、被举报人的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单位等详细“挂证”线索,未如实提供的可不予受理。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信访工作要求,做好信访保密工作。

三、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局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各地要对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自2019年7月起至9月,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将上月完成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6),于每月2日前报送省注册中心汇总。

四、处理方式

(一)对逾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许可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二)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经核实为”挂证”行为的,我厅将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

附件:

1.《企业整改情况汇总表》

2.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注册状态异常标记办理指南

3.《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标记汇总表》

4.《不认定为”挂证”人员标记申请表》

5.《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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