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食品报检资料的提供和审核
1 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出境货物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或出口货物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 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 进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3 报检资料审核
3.1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
3.2 所附单证是否齐全。
3.3 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
3.4 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4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4.1 对于随附单证质量或单证真伪有疑义的,待确认后方可受理报检。
4.1 单证不全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
4.3 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
4.4 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二、进出口食品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人应重新报检,填写“更改申请书”,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逾期报运出境的。
2 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 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 报检后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消报检的。
三、进出口食品撤销报检
报检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报检人逾期不联系有关检验检疫事宜自动撤消报检的,有关证单归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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