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3.接受: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4.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5.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6.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
7.买方违反合同卖方的救济办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8.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9.各国法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原则
第五章
1产品责任法: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2.产品责任: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4.产品责任法的特征:1)产品责任法施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的表现:
1)推行全程产品责任2)推动全球烟草控制(注意案例P333)3)“召回制”势在必行
6.新产品质量法:指因为产品质量部符合有关规定或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之后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7.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六章
1.代理法:指规定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代理:指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2.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英美法):1)根据协议而产生的代理2)客观必须的代理权3)追认的代理
3.无权代理的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代理的分类: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有4种,即保付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行
5.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偿还必要债务、让代理人核查账册
6.没有披露的本人: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也不指出本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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