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并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进行核实,发现企业破产财产共有400万元。同时,债权人申报情况为:①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期贷款,本金200万元(有价值26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元,尚有1年到期;②B公司拥有债权700万元;③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相息共350万元;④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40万元;⑤欠税款130万。另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
(1)以下内容属于破产债权:①B公司拥有的700万元;②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元债权;③D公司损失额140万元。以上三项内容形成破产债权共1190万元。
(2)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②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③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
证券管理部门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 A公司于1997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0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 2002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1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1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1)符合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1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案例
1997年9月10日,甲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选任赵、吴、李、陈、张5人于9月20日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多年贸易伙伴,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贷款58万无(按合同约定6个月后到期。同时,甲、乙之间另有一份购销合同未履行,其内容主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种机械10台,总贷款28万元。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解散通知后于10月6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同时提出,因甲公司解散,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因此,风销合同解除不再履行。清算组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10台机械已调试完毕,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在58万元贷款问题上,意见发生分歧。赵、吴认为,欠乙公司的58万元贷款扣除应收款28万元的余额30万元,应当予以清偿;李、陈、张3人则认为,所欠乙公司58万元贷款个月才到期,本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清算组按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合同继续履行,28万元机械款不收回,58万无债务不予清偿。甲公司清算完毕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乙公司接受了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贷款无法得到清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清偿30万元债务。
(1)公司组成清算组程序上和实体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是否应当履行?为什么?
(3) 58万元贷款是否应当清偿?为什么?
(4) 3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
【分析】(1)第一,由公司股东选任清算组成员的做法合法。
第二,公司清算组组成的时间为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合法。
(2)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不属于新的经营活动,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现清算组一致认为应当履行,故应当履行。此履行对甲公司并无损害,反而有利。
(3)应当清偿。由于甲公司解散,未到期债务应当提前清偿。
(4)30万元债务应由甲公司的股东在其接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返还数额中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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