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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讲义2.2: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013年新增)(★★★)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P69)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2)个人缴费的缴费基数与比例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解释1】缴费工资,也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解释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2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解释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解释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解释5】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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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解释1】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解释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相关链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正常死亡:每月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2)未熬到退休年龄死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1】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解释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未熬到退休年龄人就废了: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恭祝大家万寿无疆,至少身体健康!如果非要在“健康”前面加上一个期限,我们希望它是——一万年!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考生了解即可,否则将提前领取病残津贴)
  (1)年度计算法(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2)月积数法(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年度计算法】(1)个人账户2012年记账金额=3000×8%×12=2880(元);(2)2012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00×(1+4%)+2880×(1+4%×1.083×1/2)=20800+2942.38=23742.38(元)。
  【月积数计算法】(1)2012年记账月积数=(12+11+10+……+1)×8%×3000=18720(元);(2)2012年记账额利息=18720×4%×1/12=62.40(元);(3)2012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20000×(1+4%)+2880+62.40=23742.40(元)。
  【解释】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相等,相差甚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并将决定向辖区内的参保单位公示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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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P75)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部分
  由统筹地区统一确定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3)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
  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1】(1)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解释2】(1)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2)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部分,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10%,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自付;(3)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解释】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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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P84)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相关链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解释】(1)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失业保险待遇(P85-P86)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P86)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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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的缴纳(P87)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3)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相关链接1】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
  【相关链接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P87)
  (1)生育医疗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用。
  【解释1】实践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方法有两种:(1)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是,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2)非企业单位或者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一般享受生育前的基本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解释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包括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P88)
  (1)违反国家或者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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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保险 
  1.工伤的认定(P80)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P81)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P81)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P8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解释1】(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解释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解释3】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待遇(P81-P83)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按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康复性治疗费,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④辅助器具装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包括:
  ①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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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4.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P83)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特别规定(P84)
  (1)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6.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P82)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1)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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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期(P78) 
  1.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解释】(1)在确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无关;(2)在确定医疗期的期间时,先看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再看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解释1】(1)医疗期: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2)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
  【解释2】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职工王某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王某自2013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就要看4月1日至9月30日共6个月的期限内王某累计病休的时间是否达到了3个月:(1)如果王某自4月1日起一直卧床不起,至6月30日,医疗期满;(2)如果王某断断续续,至9月11日累计病休时间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
  
  4.医疗期内的待遇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链接1】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
  【相关链接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低工资标准(综述)
  (1)劳动者的损失赔偿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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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劳动仲裁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医疗期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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