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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讲义2.1: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P37) 
  1.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释】不论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用工,还是先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而非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011年单选题)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2011年多选题)(P35)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3.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P35)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13年新增)
  (3)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011年判断题)
  【解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的订立(2011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P37)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释】1个月为合法的“缓冲期”,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1】超过1个月的“缓冲期”,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除必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解释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解释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判断题)
  【解释1】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就非常严重了,法律明确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2】(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例题1·多选题】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才书面通知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1月1日~3月31日
  B.即使张某与甲公司于4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计算期间为2月1日~3月31日
  C.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D.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2)选项C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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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2·多选题】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B.自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工资
  C.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视为甲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案】BD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表2-1 劳动合同的订立

 

情 形

处理方法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职工名册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013年新增)
  6.口头形式(2013年新增)(P38)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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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多选题)(P39)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解释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释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解释1】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解释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013年新增)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外,下列各项中,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
  A.自1997年1月1日起,张某在甲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4年,张某提出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孙某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1年,孙某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8年
  C.自2008年1月1日起,王某与丙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王某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王某提出与丙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D.自2008年1月1日起,赵某与丁公司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赵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丁公司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赵某提出与丁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选项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选项C: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外;(4)选项D: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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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的劳动合同(★★)(P38) 
  1.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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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P39) 
  【解释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解释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时制度(★)(P41)
  1.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2.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带薪年休假(★★★)(P42)
  1.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的标准(2010年单选题)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解释1】不满10年是指<10年,已满10年是指≥10年。
  【解释2】在确定年休假的天数时,依据的是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在现单位的工作年限。
  3.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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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2012年多选题)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假期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表2-2 带薪年休假制度

累计
  工作年限

年休假的天数

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请病假

其他情形

1≤X<10年

5天

≥2个月

1.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未扣工资
  2.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10≤X<20年

10天

≥3个月

≥20年

15天

≥4个月

  (三)劳动报酬(★★★)(P42- P43)
  1.节假日的工资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13年新增)
  3.加班费(2012年单选题)(P43)
  (1)平时晚上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休息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损失赔偿(P44)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0年单选题) 
  5.最低工资制度(P44)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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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期等条款,但约定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一)试用期(★★★)(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P45)
  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2012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过1个月是指小于等于1个月。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拟与张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关于该合同试用期约定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制度的有( )。(2012年)
  A.不约定试用期
  B.试用期1个月
  C.试用期3个月
  D.试用期6个月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可以不约定试用期;(2)选项BC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即可)。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011年判断题)
  (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解释】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以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或者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的工资是可以打折的)。
  4.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释】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P45)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例题·多选题】2011年1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2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B.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960元
  C.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
  D.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2)选项B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选项D: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服务期(★)(P46- P47)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解释】(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释】服务归服务,工资应照涨不误。
  4.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的过错
  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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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人单位的过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P47)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2010年不定项选择题)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P48)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劳动规章制度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解释】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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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合同的解除(★★★)(P49) 
  (一)协商解除 
  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2年多选题)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释1】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因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解释】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抓紧时间逃命吧),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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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1)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2012年判断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释1】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解释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释】因劳动者有过错在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P51)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释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2】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解释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解释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53)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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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要求获得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表2-3 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


  主体

解除类型

具体期限

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 
  动
  者

 

 

提前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随时通知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 
  人
  单
  位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随时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经济性裁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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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合同的终止(★★★)(P52)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2010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P53) 
  如果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P56) 
  (1)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新增) 
  【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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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P53)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3)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链接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支付主体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
  (2)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
  (3)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相关链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P54)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释】劳动者应“提前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试用期满后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P55)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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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补偿基数(2012年单选题)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例题·单选题】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 )元。(2012年)
  A.20000 
  B.24000 
  C.60000 
  D.70000
  【答案】C
  【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3.关于补偿年限和基数的特殊规定
  (1)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照新规定执行,两段合并计算。
  (2)解除劳动合同(P56)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②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1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终止劳动合同(2011年单选题)(P55)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例题·单选题】孙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2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期满终止合同时,甲公司未向孙某提出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为( )元。(2011年)
  A.800 
  B.1200 
  C.2400 
  D.3600
  【答案】D
  【解析】(1)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2)本题没有交待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按照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况处理即可,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1200=3600(元)。 
  (四)经济补偿金的支付(P56-P57)
  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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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2013年新增) 
  (一)集体合同(P57)
  1.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2.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3.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5.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7.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P57-P58)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即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7.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9.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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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2011年多选题)(P59)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调解(★)(P59)
  1.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解释】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仲裁(★★★)(P60-P65)
  【解释】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释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劳动争议的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1】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解释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相关链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2012年多选题)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例题·多选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解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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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请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7.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0.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11.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2.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释】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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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仲裁(★★★)
  12.裁决的执行
  表2-4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经济仲裁(第一章)

劳动仲裁(第二章)

是否实行自愿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涉及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是否实行地域管辖

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先行调解

可以先行调解

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1)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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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动诉讼(★★)
  1.劳动诉讼的申请范围
  (1)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诉讼程序
  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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