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在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审核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按规定未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1、年度内未接受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2、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4、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须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 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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